•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律师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推荐资料
     
      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1998年12月18日民政部 外交部发布)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 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 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 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 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 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 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 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 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 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 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 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 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 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温州房地产律师网-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站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本站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站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本站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本站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站原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邮箱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2 温州市南平商会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
    浙ICP备2022026757号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温州企业合规,企业合规,温州企业,温州律师网,温州律师,房地产律师网,房地产律师,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