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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87-01-14
        【实施日期】 1987-01-14
        【有 效 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14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
        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
        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
        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
        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
        肃的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
        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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