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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二)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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