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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判决确定抚养费用情况有变仍可申请追加

    作者:张新国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学儿童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的父亲刘某被判在原来每月付给刘某某15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抚养费100元,直至刘某某独立生活时为止,及时解决了原告刘某某上学的后顾之忧。

        1995年,原告刘某某的父母因婚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依法判决离婚。判决书中确定,刘某某随其母生活,其父刘某每月付给刘某某抚养费15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刘某某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刘某某患上了慢性哮喘病,经常吃药、打针,且现在升入初中后,教育费用也明显增高。在刘某某的母亲无法全部承担的情况下,2002年4月17日,刘某某将其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刘某每月增加抚养费200元。

        法庭审理后查明,在原告的父母离婚时,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不与其子共同生活的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每月抚养费150元是适当的。现原告已升入初中读书,且患有慢性哮喘病,教育费用及日常生活开支都有了较大提高,原告刘某某在原来的基础上要求被告适当增加抚养费用亦在情理之中。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庭根据上述规定并参照被告刘某的实际收入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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