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的包办下,1984年阿辉与比他大几岁的姑娘小荷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92年,小荷生了一个女孩,次年又生下一男孩,双方在1994年补办了结婚证。但阿辉总是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因此与小荷的矛盾愈来愈深。
今年初,阿辉向乐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认为小荷所生两个孩子不是自己的,因为小荷曾在吵架时说过孩子不是他亲生。小荷经常无端怀疑他有外遇,经常虐待他,打断过他的肋骨。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阿辉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医院X线报告单和一张医院收据。
小荷反驳道,他们夫妻感情本来很好,阿辉有外遇后才找借口提出离婚。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3份阿辉有外遇的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辉认为被妻子虐待,仅提供医院的X线检查报告单和医药费收据,无法证明自己受伤是妻子所为;而且阿辉也没有提供小孩非亲生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判决驳回了阿辉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重要标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 的规定,阿辉提出被妻子虐待和孩子非亲生是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两大主要原因,那么就负有举证证明相关事实的义务。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那么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本案法院审查后,认为阿辉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请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