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要
一、事起斗殴
林某在酒吧因敬酒琐事与房开老总陈某一方三人发生冲突,后林某1、林某2参与进入,最终双方群体殴斗,林某等造成陈某一方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毁财物若干。
二、案情扩展
林某因寻衅滋事被刑拘后,侦查机关全力以赴,除寻衅滋事罪后,还侦查查明四罪:
(1)非法采矿罪。认为林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非法开采砂石、矿产品,价值1000余万;
(2)非法经营罪。林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石油公司购买柴油后自行在当地非法销售,销售金额143余万元;
(3)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认为林某聚集社会闲散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实施多种犯罪,形成了以林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4)开设赌场罪。林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成员翁某所犯的开设赌场罪也应负责,其中抽头渔利三十多万元;
三、后果严重
按照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所列罪名与情节,对林某量刑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林某在看守所内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无法正常作息。
及 时
我们作为林某的辩护人,清楚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定性,对案件今后的走向至关重要。所以,在本案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我们第一时间阅卷分析,设定目标:一定要在公诉机关讨论案情之前形成我们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因本案涉及的罪名较多、人数也较多,案卷材料多达数十卷,但时不我待。我们不惜通宵达旦,一周内就完成了设定的目标。
正 确
通过对案卷的查阅分析,以及多次会见林某,进行沟通核实后,我们向公诉机关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01不符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无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事发当日,对方挑衅在先,被告人非随意殴打、故意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行为。
(2)事前无预谋,事中无纠集,事后无报复。殴斗冲突的发生,各方都存在过错。
02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1)工程为合法疏浚工程,系正规拍卖获得;
(2)为疏浚河道清淤弃渣,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
(3)没有超范围开挖,超期属违行政处罚范围;
(4)如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其中无直接证据的犯罪金额应剔除。
03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性的提出,林某等人明确购买柴油的目的系为工地上的自有车辆和设备对内使用,而非对外的经营销售。他们购买的柴油来源合法,对在工地的自有车辆和设备加油使用,不属于法律定义的“经营”范畴,属于“使用”的范畴。
04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1)没有经常纠集一起,更没有为犯罪而成立组织;
(2)没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遇村民前来闹事,被告人非但无欺压行为,反而是选择躲避,避免产生冲突。另外,各嫌疑人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内在联系,更未形成固定的重要成员,成员之间关系松散自由,所涉及的犯罪也多是零星的、偶发的,从未实施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
另外,因不存在恶势力犯罪集团
故林某对他人的开设赌场罪无需负责
在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再经多次沟通,另再补充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终于案件获得重大突破。公诉机关采纳我们提出的:
1、林某等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林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不存在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林某对他人的开设赌场罪无需负责
4、林某非法采矿罪的涉案金额由1000余万变更为400多万
本案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结 语
本案的部分细节无法详述,但类似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注重把握节点,与公诉机关除了法庭上的对抗,还应知晓庭下的沟通合作,因为法律人的目标是一致的: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律 师 风 采
陈兴良律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家一级律师、温州市人大代表、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温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温州市统战智库专家、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荣获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先进个人、浙江民盟榜样人物提名奖,浙江省优秀律师,温州市人大履职优秀代表、温州市十佳律师、温州市E类人才,鹿城区拔尖人才等荣誉。
林金建律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盟盟员,鹿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成员,民盟浙江省社情民意工作先进个人,擅长办理涉企法律事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