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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痴情女婚外恋换来24万元债务

    作者:佚名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情人袁跃(化名)当初慷慨解囊,不仅给王琴(化名)买了7000元的钻戒,还拿出24万给王琴作为与其丈夫的“分手费”。然而,王琴和丈夫离婚后,袁跃却和妻子一起将王琴告上法庭,要求王琴返还债务,让痴情的王琴欲哭无泪。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琴归还原告袁跃夫妇俩24万元借款。    

        王琴和袁跃在同一单位工作。2005年4月,袁跃夫妇俩以拒不归还借款为由将王琴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原告诉称,2003年10月28日,王琴曾向袁跃借款7000元用于购买钻戒一枚,同年12月又向袁跃借款24万元,上述两款至今尚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6432.75元,律师费1.5万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王琴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    

       面对自己写下的借条,被告王琴则辩称,购买钻戒属实,但7000元系“情人”袁跃赠送所为,24万元也是袁跃给王琴用来办理离婚的。2003年年底,袁跃与妻子的关系日趋僵化,屡次找到王琴哭诉自己的处境,并表示如王琴能尽快与丈夫离婚,他也立即离婚并与王琴共结连理,袁跃还愿意承担王琴因离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袁跃的“深情”让王琴大受感动,但由于当时丈夫提出了25万元“分手费”的要求,袁跃知道后主动拿出了24万元给王琴。面对袁跃的真诚,王琴主动写下借条一张,言明“王琴于2003年12月28日借单位同事袁跃24万元人民币,以此为证。”孰料,王琴离婚后,袁跃并没有履行离婚的承诺,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琴向原告袁跃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借款人可随时要求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4万元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王琴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至于7000元借款及承担律师费,因无相应证据证明及法律的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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