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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流产后,为胎儿所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

    作者:饶敏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案例简介:
    赵某与张某是一对年轻夫妻,妻子赵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丈夫张某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两人每月都有稳定的收入,二人于2003年结婚。张某凭着自己的精明能干,在婚前购买了位于本市一繁华地段的一套商品房。结婚后,夫妻俩随同赵某的父母一起搬进了新房,一家人共同经营着这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但天有不测风云,婚后一年多,张某在一次出差途中,突遭车祸不幸身亡。正在这个时候,赵某被查出已怀有身孕,全家人悲喜交加。赵某与公婆处理完张某的后事,将张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张某个人留下了价值三十余万元的商品房和三万元存款。在分割张某的这些遗产时,赵某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保留一份遗产份额,但公婆强烈反对,认为胎儿未出生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继承权,不同意为胎儿留下应有的遗产。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张某父母终于同意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该遗产由赵某代为保管。
    但在后来的几个月里,张某父母发现赵某为了改嫁,在分得遗产后不久,赵某做人工流产将腹中的胎儿打掉,并且赵某个人独占了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留下的遗产部分。张某父母对赵某的这种行为感到非常气愤,为此找到赵某要求重新分割当初为胎儿保留的那部分遗产,但是赵某不同意,想自己全部单独占有。为此张某父母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原来为胎儿保留的遗产部分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赵某与张某在系夫妻关系,在张某因车祸死亡后,赵某也怀有张某的小孩,在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时也保留了胎儿应当分得的财产,但是赵某在得到这部分财产后,却自行将腹中胎儿打掉,胎儿不存在了,就应当对为胎儿保留的那部份遗产进行重新分割,即由张某的继承人(赵某和张某的父母)继承。法院判决对张某父母的主张给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赵某以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分割后的遗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不应重新进行分割;即使孩子不在了,但是自己也应当是孩子的监护人,理应由其继承这部份胎儿的遗产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确已表明赵某的丈夫张某死亡后,赵某为改嫁他人,便把腹中的胎儿打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此胎儿出生时便是死体。因此,应当对为胎儿保留的那部分遗产进行重新分割,应该由张某的继承人继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解决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本案中应当明确谁是本案的遗产继承人?张某死亡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赵某、张某的父母。其中《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但是在这个地方很容易产生分歧的有两点,一是法律规定中的“父母”应该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这在法律上还尚未确定,而司法判例中往往将父母归为两个主体父和母;二是胎儿是否有继承遗产的份额?这点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本案中张某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是其父母和妻子赵某。
    其次,本案例中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张某的妻子赵某在怀孕后,丈夫因故死亡,当张某的继承人(包括张某和赵某的孩子)都各自继承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遗产时,妻子赵某准备再嫁,而把腹中的胎儿打掉,想独自占有原来预留给胎儿的那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父母认为不公平,要求重新进行分割。那么到底当初为胎儿保留的那部分遗产是不是应该重新分割呢?在遗产分割中保留了胎儿的应有那部分遗产,现在胎儿已不存在,在法律上被视为出生时就是死体。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经保留的继承份额便归其所有;二是胎儿出生以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三是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即是死体的,原来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在本案中,张某死后,张某的继承人为胎儿留出继承份额,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肯定。但张某的妻子为胎儿争得应继承的份额后,又将胎儿打掉,这样就等于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按照上述所讲的第三种情况,该胎儿没有取得继承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这部分财产应当由张某的继承人(张某的妻子和父母)再次进行分割继承。因此,张某的父母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的妻子想打掉孩子单独占有这份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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