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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8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出借款?——我所律师陈兴良、林嘉润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结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2/8/25 


    案件起因


           周某与季某系高中同学,二人关系好。2020年3月底,季某通过好友夏某得知机票生意获利颇丰,便将该消息告知周某,周某得知后,决定参与。自2020年3月28日起,周某直接或间接向季某的银行账户汇款,以一个月或半个月为周期,利润在15%-30%间浮动,季某在收到利润后转账至周某或周某指定账户。周某见获利颇丰遂向亲友推荐。为获得亲友信任,周某与季某协商在微信中发送确认借款的信息,例如“借你的钱收到了吧?”“收到了”,并截图发送给周某亲友。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周某及其亲友向季某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353.75万元,其中周某亲友的转账款项中均备注“借款”,而周某本人向季某的汇款均无备注“借款”。截止2021年3月8日,周某向季某转入金额与收回金额差额为628万元。2020年6月27日起,陆续出现存留投资款至下一期的情况,即实际收到的投资本金+分红小于应得投资本金+分红,差额部分转为下一期投资款本金。2020年12月25日起,开始出现投资款和分红汇款困难,回款金额甚至不能涵盖应得分红。2021年3月17日,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季某返还出借款628万元。季某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并指派陈兴良、林嘉润律师作为本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起诉

     

    原告周某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出借款628万元及利息。原告认为,2020年3月底,被告称其与他人合作做机票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多次向原告借款,约定月息按10%、20%、25%给付,原告基于信任及高额利息回报,同意借款,并实际陆续出借。通过核对,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原告已向被告出借本金1353.75万元,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部分本金和给付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截止2021年3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2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称双方案涉款项系借款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不成立,涉案款项系合伙投资款,双方系合伙关系。

    1、原、被告双方系合伙关系,应共负盈亏。原告在合作初期(2020年3月28日起)的聊天记录中提及“他如果说跟我说他全亏掉了,我都不知道这钱怎么亏的”“如果说他嘴巴一张喊亏了,我们俩个人舍本无归”“这个三人合伙感觉就方便一点”“压力也小”“俩个人底子太薄了”“所以我说三人合伙压力小”“那第一次我到手只有25%对吧,然后是上次到手就只有20%了吧,然后这次只有15%了,他肯定是一直在抽”故双方间明确为共负盈亏的合伙关系,原告方亦知道投资风险和回报成正比,风险较大的事实,双方并非借贷关系,原告诉称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2、原告全程参与运作,对汇款明细与利润结算清楚知晓。原告全程参与运作、决策讨论等以及跟武汉项目谈判,每期款项的收支明细、利润比例、往来账户均经其亲自确认,对于每一期投资的金额、取回的金额有直接的决定权,故原、被告双方间款项往来并非属于“借款”,而是明确的基于投资合伙关系的投资款项往来。

    3、聊天记录中所载“借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共同确认的“虚假意思表示”。关于聊天记录中的“借款”说辞,系原告基于让亲戚信任为目的,声称案涉款项为借款,截图并发送到亲戚群以获得信任并筹得款项。从双方2020年10月8日下午15:0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方先是与被告进行语音通话,告知被告要以“借款”名义进行截图,挂断电话后,询问被告:“好了?”被告回复:“好了”,原告:“借你的258万,收到了吧”。被告:“收到了”。原告表示“前面说错话了诶”“要说借给你的”“我们重新来一下”“我截图发亲戚群”“你懂的”“好了跟我说一下”,在经过又一轮同样的对话及截图后,原告:“完美”表示已经截到满意的对话。同样的情况出现在2020年10月8日下午16:02的聊天记录中,原告方先是与被告进行语音通话,告知被告与上次一样要以“借款”名义进行截图,挂断电话后,询问被告:“好了?”被告回复:“好了”,原告:“借你的273万,收到了吧。”被告:“收到了”。可见本案属于双方显然明知案涉款项并非借款,基于让原告亲戚信任的目的,原告方故意声称案涉款项为借款,截图并发送到亲戚群以获得信任。由此可见,“借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共同确认的“虚假意思表示”,故案涉金额为投资款,而非借款。

    4、高回报率系投资分红,而非借款利息。双方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提及“利润”,通过投资明细统计表可以清晰见得,每轮投资回报周期为一个月或半月不等,分红比例在15-30%上下浮动,是武汉项目根据投资盈利实时调整的,并非固定利率。若该回报率为利息,则换算成年利率高达180%-360%,远高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则,故如此高额的回报率不可能是民间借贷的利息,双方间法律关系也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

    二、合伙关系应共负盈亏,因合伙亏损导致的投资款无法收回的后果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案涉款项部分经被告账户投入武汉项目,部分直接由原告汇入武汉项目,原告向被告主张全部款项为借款要求返还并主张利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作为合伙人应明确知晓投资不同于借款,高额收益相对应的风险就较大,双方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因武汉方面涉及刑事案件导致原、被告双方投入的资金均无法收回,该投资失败的结果,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而不应由被告一方独自承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间系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诉款项系借款还是投资款。

     

    法院裁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经审理后做出如下认定:

    综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首先,可以反映前面几笔出资因为回款到位且利润较高,后续周某遂拉拢其亲戚加大投资力度,主动要去出资,并非季某要求出借多少款项,其中还包括案外人夏某与周某自己谈妥的款项。并且利润也是浮动型,从15%-25%并不固定,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晓一般借款不可能约定如此高的利息。其次,周某确系基于对季某的信任出资,季某在介绍投资信息时会以中间人的身份允诺汇款时间及投资利润,从中进行协调。但出资与否最终是由周某自己决定,在微信聊天中季某从未明确向周某担保归还出资本金。在周某出资后,季某也将款项支付给其上家,履行了共同出资的义务。

    因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或者借条,则周某主张将款项汇入季某或其指定的账户系借款,其应对双方就款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从举证角度看,虽然周某在微信中陈述“借给你”包括在录音中谈及“628万借给你”,季某并未否认,但也从未正面回应过借款一事,且微信聊天的内容已反映出双方共同出资的意思表示,故就周某主张的借贷合意,其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本案周某基于借贷关系要求季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9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0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周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第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之规定,涉案款项若为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若为投资款,盈亏皆为投资风险,无需返还。本案原告将628万元认定为借款提起诉讼,原因在于原、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借款”的虚假意思表示。原告周某为了获取亲戚的信任,与被告季某协商虚构“借款合意”并截图,才为这场诉讼埋下隐患。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投资人为借得资金,获取贷款人信任,虚构“借款合意”并不少见。在做此种虚假“借款合意”后,应当及时澄清款项是投资款,或表示以上只是“演戏”等等,明确是虚假意思表示。否则,当现有证据足够证明“借款”真实存在时,将会背负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第二,应当及时明确款项的性质,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款项性质的不同会导致权利义务的截然不同。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应当注意及时明确款项性质,如果是借款,应当在转账时备注,或在转账后发送“借你的xx元”;如果是投资款,应当注意保留日常交流时的记录,例如关于共同决定投资的聊天记录、共同经营的商讨决策等等。明确的款项性质能很大程度避免纠纷,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作为书面证据,减少隐患。

     

    代理律师

     

    陈兴良,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国家一级律师,温州市人大代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温州市统战智库专家、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评审法律专家,曾荣获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先进个人、浙江民盟榜样人物提名奖、浙江省优秀律师、温州市人大履职优秀代表、温州市十佳律师、温州市E类人才、鹿城区拔尖人才等荣誉。

    陈兴良一级律师代理承办的:1、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购房者申请对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仲裁案(浙江省律师协会报送),2、律师受委托为叶某某贩卖毒品辩护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报送),3、律师代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报送)由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官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收录。

     

    林嘉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鹿城分会文化建设与宣传工作组秘书长,中共党员。专业方向为民商事、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撰写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专用使用权的设定和格式条款的效力性研究》一文获2018年温州市房地产审判实务论坛论文三等奖,刊登于《温州法学》第35期。曾获2019年温州律师演讲赛三等奖;2019年温州市青年律师训练营优秀学员等荣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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