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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伞能否挡住性骚扰

    作者:张远帆  郑阳映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第一重点     
     
     
    法律伞能否挡住性骚扰

    专家建议,应尽早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性骚扰行为 
    今日早报记者 张远帆 实习生 郑阳映/文 记者 吴新燕/摄  2005-9-1 05:13
      核心提示
        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但在用法律反对性骚扰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还会跟以前一样面临代价高、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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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首例性骚扰案获赔偿
        2003年7月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在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任职的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侵犯人格尊严。
        这是浙江省首例性骚扰案。原告谢小姐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5月16日下午6时左右,该所负责人金某趁其他同事下班之际,强行抚摸她的隐私部位,她奋力反抗才得以脱身;5月29日,金某以办事效率低为由辞退了她;6月17日,金某打电话用粗俗的语言骚扰她;随后两天内,金某连续10余次给她打骚扰电话。不堪忍受的谢小姐先向《温州都市报》投诉,继而拿起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原先的老板告上了法庭。
        当年11月6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由于被告不服判决,案件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温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是全国首例获得精神赔偿的性骚扰案件。

        间接证据助其打赢官司
        温州市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是此案的代理律师。说起这件案子,他记忆犹新。
        陈兴良说,他是顶着压力接下此案的。此前,全国性骚扰案件只有5件,其中3件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1件尚无结果,打赢的只有武汉的一例,判决的结果是被告向原告道歉。
        考虑再三,陈兴良接下了这个案子,并在仔细研究此前的性骚扰案例之后,确定了向被告要求精神赔偿。他认为,性骚扰伤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是一种类似侮辱的行为,因此提出精神赔偿合情合理。
        庭审时,陈兴良与谢小姐向法院提供了移动电话话费清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最关键的证据是谢小姐在报社投诉时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金某承认自己曾对谢小姐动手动脚。
        陈兴良认为,虽然缺少直接证据,但这些间接证据帮助谢小姐证明了金某对她进行性骚扰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金某侵犯了谢小姐的人格尊严权,从而为她赢得了精神赔偿,开了全国性骚扰案例精神赔偿的先河。

      数据
      职业女性更易受性骚扰
        在记者的随机访问中,受访的15名女性中有14人表示经历过不同程度的骚扰,包括在公交车上被抚摸,在酒桌上被迫听黄色笑话,手机上接到黄色短信,被男同事或男上司搂抱、摸手等。
        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女性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也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受到骚扰的女性中,96%遭受情绪上的痛苦,35%的人身体受到伤害。典型的情绪反应有愤怒、恐惧、焦虑、自我贬低、压抑、内疚、羞辱、难堪、恶心、疲劳、头痛、体重增加或减轻等。
        一家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数据进一步显示,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于上级骚扰,14%来自同事骚扰。其中,尤以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为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是性骚扰高发区。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以前的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必须在中国法律框架之下制订,不能超越法律。

      难题
      面对骚扰她们选择沉默
        与女性受骚扰的普遍性相比,大多数女性在受辱后选择了沉默。采访中表示曾经受到性骚扰的14名女性中,只有一人曾因同事的不轨行为“向单位领导反映”,结果不了了之,其余13人均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对在公交车上被抚摸这种情况,她们也只是“怒目而视”、躲开或者干脆忍了,只有两个人曾经“当场斥责”。对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入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一事,15名受访者中有8名表示听说过此事,有2人曾仔细看过相关报道。
        小梅(化名)是受访者中最年轻的女孩,还在上学。半年前在公交车上,她第一次遇到性骚扰。当时车厢并不是很拥挤,但是有个30几岁的男人一直贴着她身体站着,并跟随她移动,最后将手放到她的臀部上。终于忍无可忍的小梅转过身大声对他吼:“把你的手拿开!”事发时小梅虽然愤慨,但是却无能为力,因为当时也不知道去哪里投诉,即使有了投诉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况,所以她放弃了,只能到室友那里发发牢骚。谈起对这种“性骚扰”事件的看法,小梅说:“很正常的事情,乘100趟公交车总有一趟遇到。”
        浙江省妇联和杭州市妇联妇女权益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她们“没有接到过关于性骚扰的投诉”。
        她们为什么选择沉默?

        举证难代价高影响维权
        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一修改,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非常赞成。陈兴良认为,这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操作性更强。但他同时也表示,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往性骚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界定难、举证难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陈兴良说,性骚扰应该包括行为骚扰和语言骚扰两大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此外,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令妇女对涉及“性”的问题讳莫如深,在诉诸法律的过程中,女性隐私很容易被曝光,这让她们望而生畏。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小萍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有多年研究,她认为,受性骚扰的女性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是维权的代价太高。发生在工作场合的性骚扰,本质上是权力的压制,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的劳动权益。骚扰者往往利用职权,或以加薪、提升、出国深造相引诱,或以辞退、破坏名誉相威胁,逼迫被骚扰者就范。一名受性骚扰的女性下属如果对其男上司进行投诉或将其告上法庭,不仅要面临舆论压力,还将面临工作压力,例如受上司的打击报复、在工作中遇到阻挠、失去升迁机会甚至丢掉工作等等。工作压力最终使得许多女性选择了自己处理问题。
       
      前景
        配套司法解释要出台
        虽然可操作性依然不强,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认为,这一立法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面对依然存在的难题,巫昌祯说,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将会进一步加以完善。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从全局确定“性骚扰罪”的概念。
        另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草案中,还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审议中,这一内容最终没被保留。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此就无需负责。浙大法学院副教授丁小萍认为,保护妇女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用人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遇到性骚扰要奋起反抗
        虽然用法律武器反对性骚扰难度不小,但也不是无法可施。成功打赢性骚扰官司的陈兴良律师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女性在遇到性骚扰时一定要敢于反抗,如果因此引起周围群众注意,就留下了人证。另外,要尽可能地利用录音、录像等形式留下证据,以便举证。
        丁小萍也认为,职业女性在工作中应该把握好与人交往的分寸,遇到性骚扰,一定要明确地将自己的不快与愤怒表现出来,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直至拿起法律武器。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夏季,女性的穿着不要过于暴露,遇到有人有挑逗性的语言、神态和动作,可视而不见,让其自讨没趣。对那些在公共场合动手动脚的人,应当从自身安全考虑,大声警告他们,并向周围群众求助,必要时应当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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