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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到这里的妇女离婚后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作者:记者 扎西 汉祥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嫁到这里的妇女离婚后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东街村竟有如此“村规” 
     

     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离婚妇女吴伊(化名):2000年12月,我与前夫离婚。没想到离婚后,村民享受的口粮款和征地款等我就没有份了。更出乎意料的是,在我的一再追问之下,村里向我出示了一份前夫出具的保证书,内容是他向村里保证我不再享受村里的一切待遇。为了争取村民待遇,我向虹桥镇妇联等作了反映,但没有结果。请问东街村的这种做法有没有道理?

        记者 扎西 汉祥调查报道

        离婚女说:

        前夫出保证 待遇被剥夺

        昨天是三八妇女节,记者前往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调查此事时,心情有点沉重。记者按照信封上的地址,找到吴伊的暂住处时,户主说吴伊现在靠打工为生,要到吃中饭时才回来。中午时分,记者见到了吴伊。

        吴伊说,她是1992年与吴壮夫(化名)结婚的,婚后生育一子。2001年,两人离了婚。离婚后,她的口粮款都是吴壮夫拿去。按照法院的判决书,儿子是归吴壮夫抚养的,但儿子执意要跟她,她只好把儿子接过来抚养。由于没有村民待遇,连儿子的那份口粮款也被前夫领走,母子俩拿不到一分钱。吴伊母子只得靠吴伊每月三四百元的工资收入,来支付一年3000元的房租,供儿子上学。

        因体弱多病、经济困难,吴伊多次到村里要求落实自己的村民待遇,并将儿子的那份口粮款让她领取,但村里的答复都是否定的。村干部还给她看了吴壮夫写下的保证书,证明她已经不享受村民待遇。

        村主任说:

         户与口分开 无法给待遇

        记者到东街村村委会了解情况时。村委会陈主任正在镇里开会,他在电话里告诉记者:离婚妇女不享受村民待遇,是2000年东街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具体操作是,村里的离婚男子,在再娶前若前妻未再嫁,且前妻户口还在本村的,保留其前妻的村民待遇,但要由男方领取,村里不过问所领的款项是否给女方;男方要是再娶,其前妻要立下字据,向村里保证不再享受村里的村民待遇,男方新妻的户口才可以迁入村里,并享受村民的待遇。

        在采访时,村主任就吴伊的事情,向记者做了解释:“吴壮夫去年在为新婚妻子迁户口时,村里经办的人打电话告诉我,保证书已经写下了,但没有说明是谁写的。我以为是吴伊写的,就同意吴壮夫把新妻的户口迁了过来。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是有失误的,但已经向吴解释并致歉。至于吴伊提出的村民待遇问题,这是上一届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在没有经过修改前,我们是无法加以考虑的。”

         陈主任还介绍说,东街村是一个有近3000人口、村集体资产达3.8亿的大村。现在每个村民每年可以享受到900元的口粮款,60岁以上的村民每月享受“退休工资”500元,光这两项,村里一年支出就达400余万元。由于村里规定从本村嫁出去的妇女,若离婚后回到娘家,还可以享受村民待遇,如果外地嫁进来的妇女离婚了再享受村民待遇,有的人就会钻空子,村里的人口会盲目增长。像吴壮夫已经是第三次结婚了,两个前妻的户口都还在村里。我们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把“户”和“口”分开,离婚的妇女,户籍可以在我们村里,但口粮不给享受,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律师说:

        村规须合法 否则可起诉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民事部主任陈兴良认为,吴伊虽然离婚了,但户口还在村里,那么她仍然是村里的村民,按法律规定应该享受到村里的待遇。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均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其前夫向村里打的保证书违反法律规定,这份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制订也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反之,村规民约也是无效的。据此,吴伊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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