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激流勇进”受伤 家长向游乐场索赔 2003-10-23
温州日报报讯(林慎)
市区一名六年级学生在马鞍池公园玩“激流勇进”时摔成右腿股骨颈骨折。为此,学生家长要游乐场方赔偿经济损失近14万元,但至目前双方尚未就此达成一致。
据学生家长郑先生介绍,去年10月26日,12周岁的女儿小郑和她15周岁的表姐去马鞍池游乐场内玩“激流勇进”项目。当孩子们乘坐的小船沿渠道行驶至一半时,因小郑的表姐感到害怕,两人决定跳离小船。小郑的表姐先跳离,而小郑跳离时由于该船左右重量失衡,被正在行驶的小船钩住一条脚跌倒在地。公园管理人员立即将小郑送往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腿股骨颈骨折。据悉,此事发生后小郑一直休学在家,并做了转位植骨术手术。到目前为止,仅医疗费已花了2.4万元,手术中植入3枚钢钉,还需要做一次拔钉
手术。
家长方认为,游乐场管理人员让两个未成年孩子在没有大人陪同下玩这种游戏是不应该的,同时管理人员在小郑的表姐跳离小船时,也没有及时刹车停止游戏,故游乐场应该负全部责任。但游乐场认为,儿童乘坐“激流勇进”项目必须要有成人陪同,因为小郑她们两个已是少年,就无需游乐场人员陪同。为此,他们想给小郑3万元作为人道补偿,以了结此事。对此,家长方未予接受。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陈兴良律师,他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这起事故中,年仅12岁的小郑玩“激流勇进”因与其生活关联程度低,根据其智力不能理解其行为,并不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游乐场管理人员让两未成年的孩子在没有成人陪同下玩“激流勇进”是不妥的。其次,在小郑表姐跳离小船时,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刹车停止游戏以及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至于赔偿金额多少才算合法合理,应由孩子的监护人以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