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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为见孩子状告前夫 法院判母女两月见一面

    作者:李珍 曾宪权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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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只有7岁的小玉(化名)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父母在她3岁的时候突然离婚了,她也被送到了菏泽农村的奶奶家居住,从此再也没有见过妈妈。2007年7月,小玉的妈妈因见不到孩子思念成疾,将前夫告上法庭,索取跟孩子的“见面权”。几经周折之后,近日,市中院作出判决,母女俩可以每两个月见上一面。

        在即墨市政府机关工作的郑某和雷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两年后女儿小玉呱呱坠地,三口之家其乐融融。但是好景不长,原本恩爱的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小玉由父亲抚养,母亲从孩子上小学起每月负担100元抚养费,如果母亲雷某的经济条件好转,经过双方协商,女儿可以归她抚养。由于夫妻关系失和,2003年两人就把孩子送到了远在菏泽农村的爷爷奶奶家居住。两人离婚后,小玉一直没有回过青岛,雷某也就失去见到孩子的机会。2007年初,雷某经济条件好转,产生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想法,郑某却不同意。雷某只好起诉到即墨法院,要求每周在即墨和女儿见上一面,并能够和孩子共同生活一天。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将小玉送到雷某住处探视,第二日接回。

        一审判决后,郑某认为小玉从2003年起在奶奶家生活上学,对方至今没有交抚养费,让孩子每个月从菏泽到青岛既影响学习生活,他在经济上也负担不起,因此上诉到市中院。雷某则在二审时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母亲看孩子也要以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为基础,经过考虑后,将探视时间延长为两个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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