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作者评述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方主张其购买的商品房室内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提出卫生间数量增加、层高变低、保温材料不符合约定等,同时主张被告将涉案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再次抵押,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故原告方应承担举证不能、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本案是买房人单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形。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即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买房人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然而又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来证明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已经成就,因而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际上,本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真正动因,是由于当前房价下跌。房屋买卖中价格的波动其本身是一种商业风险,当事人对此应有心理预期,而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毋庸置疑,当前房价的下跌,存在有政策调控的因素。然而,维护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平,维护合同的意思自治,敦促合同的继续履行,显然更符合政策调控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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