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律师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推荐资料
     
      站长观点
    您现在的位置: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 >> 站长观点 >> 正文
     

    与神秘“吧托”约会,悠着点

    作者:记者 刘雪菲 潘文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几名女网友欣然赴约,奇怪的是她们约人见面地点完全相同,就连所用的手机号码也一样,一进酒吧就要点高价酒水―――是纯属巧合,还是消费欺诈?
    与神秘吧托约会,悠着点

                                        温州都市报记者 刘雪菲 潘文

     

    市区一些酒吧专门派“美眉”上网,邀约男性网友到酒吧里见面,然后乱点酒水“痛宰一顿”,以牟取暴利———昨天,记者接到了市民姜先生的投诉后,以一个普通网友的身份与有“吧托”之嫌的几名女“网友”见面,并到她们“指定”的酒吧进行暗访。

      市区姜先生投诉称,前段时间他在网上一聊天室里,先后遇到3名主动邀请他见面的女“网友”,她们与人约会的地点竟然完全相同,都在市区锦绣路附近某酒吧。姜先生说,10月下旬,一个网名叫“爱到伤了”的网友同意见面后,叫他到民航路一大酒店附近给她打电话。随后,“爱到伤了”将他带到酒店附近一家酒吧里,便点了两小瓶酒,每瓶168元,而这种酒在普通商店里只需10余元。聊天过程中,“爱到伤了”的电话不停响起。半小时左右,她称家里人找她有事,便离开了。这次约会,姜先生花了400多元。

      隔了几天,在同一聊天室里,姜先生又遇到了一位愿意见面的女网友“秋天的桔子”,她与“爱到伤了”的手机号码竟然是同一个,见面后发现却不是同一个人,不过带姜先生去的地方,还是同一家酒吧,同样破费不少。后来,同一聊天室里,姜先生又遇到了一个网名叫“相思苹果树”女网友,她和“爱到伤了”、“秋天的桔子”前两个女网友讲的话惊人相似,也约他在那个酒吧附近见面。

      是真的“吧托”还是纯属巧合?昨晚,记者以男性网友的身份进入该聊天室,很快就遇到了“秋天的桔子”,她说话热情,还说她在市区民航路和锦绣路交叉路口附近,如果到了就给她打电话。电话号码竟和“爱到伤了”给姜先生的一样。

          

    当晚,记者到达“秋天的桔子”指定的见面地点。记者发现,酒吧的隔壁就是网吧。一青年女子从附近一网吧里走了出来,自称是“秋天的桔子”,随后将记者带到隔壁的“某某静吧”。这个所谓的茶座卷帘门只开启一半,里面面积仅三四十平方米,装修简陋。茶座里只摆放着几张桌子,用门帘隔开。接下来的情况可让记者吓了一跳:这里的东西可不比高档酒吧便宜,各种葡萄酒价格高得离谱,基本上每瓶价格都在300元以上,一份水果拼盘就要70元。记者点了最便宜的几样:一份开心果、一壶乌龙茶、一罐雪碧。服务员拿来的账单上,消费额一共是70元。

      “秋天的桔子”自称长春大学毕业生,来温不久,在一家通讯公司当话务员。在聊天过程中,她多次让记者喝点葡萄酒。当记者问及这家茶座是不是她经营时,她不耐烦说,“那你就不要点东西了”。这个简陋的茶座生意还不错。在和她聊天的时候,不时有同龄的女子带着异性来这里消费。记者离开时,她背影一闪,又进了那家网吧。

           

    对姜先生所说的那3个女“网友”的所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陈兴良律师认为那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若姜先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那三个女“网友”约会的方式相似、约会的地点相同、使用相同的手机号码,以及那3个女“网友”借交友之名进行推销酒水,并有酒吧过高的消费价格等证据,可以认为那3名“网友”的行为是“吧托”行为,“秋天的桔子”等的欺诈行为责任由酒吧承担。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不过市区叶先生说,那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如果姜先生不去聊天,不约人见面,见了面不进那家酒吧消费,也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记者就此事向工商部门咨询时,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吧托”是一种新现象,目前还很难给予定性。不过这些女性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吸引消费,加上很难找到直接的证据证明那些所谓的“吧托”是由酒吧雇佣,并从中获取好处,要查处非常困难。该负责人就此提醒消费者,要多留个心眼,谨防上当。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温州房地产律师网-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站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本站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站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本站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本站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站原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邮箱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2 温州市南平商会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
    浙ICP备2022026757号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温州企业合规,企业合规,温州企业,温州律师网,温州律师,房地产律师网,房地产律师,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