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赵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底结婚,婚后生活一直幸福美满。夫妻二人在朝天门一热闹的商业地段做起了服装生意,小两口女的精明能干,男的勤劳聪明,为此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但是因为小夫妻两同赵某的公婆住在一起,所以他们夫妻俩的存款都在赵某的公婆处保存。
2004年6月,李某突然发现最近自己特别喜欢吃酸味的食物,并且干呕不止,十分难受,作为女性的直觉,她便到医院去检查,果然检查结果是已怀有身孕。丈夫得知此消息,特别高兴。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当小两口正沉醉于这一切幸福的日子时,谁可曾料到一场灾难正向他们逼近。2004年7月16日,赵某在外地进货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
在清理赵某的财物时,除去夫妻俩共同财产后,某个人遗留的财产有现金十二万元,该款在李某公婆处。李某欲改嫁他乡,但公婆只同意给李某四万元,并让李某搬出赵家。李某认为自己尽管不能在公婆家继续生活,但是自己毕竟留有赵家的骨肉,所以要求公婆应给腹中的胎儿分得一份遗产份额。但李某的公婆认为孩子现还在母亲腹中,还未出生,人都没有见到,在腹中的孩子怎么会有继承权?再加之现在我儿子已经死亡,她现在这么年轻,将来肯定会从新建立新的家庭,谁知道她一旦离开后,有了新家庭,找了别的男人,如果她把孩子打掉吞掉这笔钱,现在要求给孩子遗产,我不放心,也决不同意,所以李某的公婆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双方在继承财产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协商未果,李某无耐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为腹中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赵某与李某属夫妻关系,李某腹中胎儿乃身亡者赵某之子,虽还未出生,但是家人在分割遗产时,也应保留胎儿的那部分份额。原告怀有身孕,胎儿应分得十二万元的四分之一,并交给其母保管。后视胎儿的出生情形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分析:
在解决本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弄清楚本案中所争议的交点胎儿继承份额是不是应该保留。
所谓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主张在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对胎儿这个尚未出世的个体的特殊分割保护。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在此时已经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民事权利,只有等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 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的遗产。通长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为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并行使权利。在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系属于夫妻关系,在李某怀孕期间,李某之夫赵某因病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即为死者赵某之子,也是合法的继承人`,对于这个还没有出生的身命,虽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不可不承认他的存在,所以本案中胎儿虽没有出生,但是在遗产分割时应该计划到胎儿这个隐形主体的存在,为此胎儿的那部份应该保留。
其次,在本案中,由于赵某与李某的孩子还未出生,还是腹中的胎儿,他的存在可以说还是个未知数,谁也不能肯定他是不是可以平安的诞生于这个世界上。而对于胎儿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以胎儿是不是可以活着出生为前提,如果出生是死体的则不在考虑赔偿范围。如果出生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则不能认定为胎儿的赔偿请求权范围。所以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李某之夫赵某因病死亡后,李某身怀与赵某的孩子,欲离开赵某公婆家,改嫁,进而从新组织一个新的家庭,的确,李某与赵某的孩子还没有出生,李某就要带着胎儿离开,在此时又要进行财产分割的处理,但是孩子是不是可以安全出生,此时大家都不可以下任何结论,而法律 又有明确规定,大家在分割遗产时,应该保留胎儿的那部分,因此在这次分割时应该化分胎儿那部分,即为十二万元的四分之一,对于胎儿还没有出生,就应该把这部分财产暂时由其孩子的母亲李某代为保管,如果当胎儿出生是死体的,其保留的份额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后,本案中赵某的公婆担心李某分得胎儿那部分财产后,独自去医院刮掉孩子,独吞那笔钱。这便考虑到胎儿出生时的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认定为胎儿的赔偿请求范围。法定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保留胎儿份额的那部分按照法定继承重新分割。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设想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