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北侧(具体物业服务用房以实测面积为准,位置以施工图及房屋交付后相关部门确认为准 ),其中物业管理用房297.68m2,物业经营用房336.01m2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汽车位。
2、除法律规定外,其余小区设施、设备、自行车库和其他配套建筑、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合同标的物范围内),小区内的会所(不包括按比例配置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元。
4、 ×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五条协议补充条款
1、本套房同时所购停车位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个;
2、本套房同时所购买的自行车库金额(人民币)为大写: 元整;
3、合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3、双方自行约定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在 年 月 日前付清100%房价款,即买受人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付清首付约 %,即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即日起办理银行按揭,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按揭问题处理
(1)若办理银行按揭,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按揭资料给出卖人,逾期不提供的或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处理。
(2)如果国家调整按揭政策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不能获得批准或者不能足额获得批准的,买受人应在收到银行发出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所有未付余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
(3)上述买受人被视为付款违约处理方式按第八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0 年 4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具备商品房正常开通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为(但出卖人违法违章原因除外)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县级以上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买受人垫付检测费,费用结算以委托监测项目结果结算,检测项目合格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合格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返修费用。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按出卖人交房书面通知所确定的交房时间内办理交房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自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也由买受人承担。经出卖人再次书面催告三个月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交付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该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2%的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的,参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
2、买受人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买受人联系方式变更时买受人有义务及时书面告知出卖人,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均已送达。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双方约定本合同商品房在销售后买受人同意抵押,出卖人承诺在办理权属登记前解除相关抵押。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并且按房屋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电在该房屋交付之日开通 。
2、 供水在该房屋交付之日开通 。
3、 小区道路在该房屋交付之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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