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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版)

    作者:佚名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
          4、   电梯在该房屋交付之日投入使用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参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0  年7 月 31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5 % 赔偿买受人损失。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①、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登记3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未提供相关办证资料或未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责任;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参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

    ②、如遇商品房提前交付使用,出卖人在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备案日期按照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后90日内执行。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目前归该幢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目前归该幢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名办申请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名办申请       ;

    5、 除法律规定之外,其余小区设施(如汽车位、单独自行车库等)在未出售之前归出卖人所有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中高层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宁波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宁波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银行按揭          份,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象山县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参照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范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标准未细化部分结合省浙建房等相关文件。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1~2层:花岗岩    3~8层:面砖

    9~10层:涂料

    2、内墙:

     侯梯厅:内墙涂料

    其他房间:混合砂浆墙面

    3、顶棚:   

    单元入口门厅、楼梯间:乳胶漆顶棚

    地下室、电梯机房:水泥砂浆顶棚,

    其他顶棚:白水泥满批

    4、地面:  

    侯梯厅、门厅:抛光砖楼地面

    其他房间:细石混凝土楼地面

    5、门窗:  

    塑钢门窗

    进户门:乙级钢质防火门

    6、厨房:  

    水泥砂浆楼面

    7、卫生间:

    水泥砂浆楼面

    8、阳台:  

    水泥砂浆楼面

    9、电梯:

    西子奥的斯

    10、其他:

    ×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万华康庭;

    位于象山丹城西南部,丹南路南侧,环城西路东侧、白鹤路西侧。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9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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