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的责任均归买受人,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得更名,如确有特殊情况且经出卖人同意,并符合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需更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所购房屋等产品,政府未做明确规定且合同未作约定,最终以实际建造为准,并双方约定如下: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已到工地现场察看,对该商品房建造现状、小区规划确认无异议,并对售楼现场的书面特别提示不持异议。
2、买受人一经本《合同》及附件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对小区规划、设计状况确认无异议。
六、商品房所在楼层序号、单元序号、门牌号等并非完全按数字序号排列,具体顺序及编排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准。本合同房号,最终以产权房号为准。
七、该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实施实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八、本《合同》第四条中所示的单价、总金额或总价款不包括交易过户属登记相关税费、代办权证费、物业管理费、银行按揭要求的各类手续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本《合同》签订后政府有关部门新出台规定的由出卖人代收费用或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等;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开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费用买受人自理;若由出卖人代理办理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九、买受人同意按照小区统一物业管理的要求,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并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出卖人在开发地块上建造位于13号楼4、5、6单元(原13B号楼)架空的一、二层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十一、如买受人购买顶层房屋,其附属露台只供本住户合理使用。如因其他维护需要,买受人须无条件提供所需便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经买受人、出卖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商品房交付标准以合同为准,合同未作约定的以商品房交付时的现场状况为准。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及模型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但有关资料说明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除外。规划、设计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实施。
十三、若本《合同》主文空白处打“×”且本协议或附件中未作约定,则视双方对该条款不作约定。主合同款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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