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律师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推荐资料
     
      合同范本
    您现在的位置: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 >> 合同范本 >> 正文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版)

    作者:佚名    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4/2/25 

    达的责任均归买受人,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得更名,如确有特殊情况且经出卖人同意,并符合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需更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所购房屋等产品,政府未做明确规定且合同未作约定,最终以实际建造为准,并双方约定如下: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已到工地现场察看,对该商品房建造现状、小区规划确认无异议,并对售楼现场的书面特别提示不持异议。

    2、买受人一经本《合同》及附件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对小区规划、设计状况确认无异议。

    六、商品房所在楼层序号、单元序号、门牌号等并非完全按数字序号排列,具体顺序及编排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准。本合同房号,最终以产权房号为准。

    七、该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实施实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八、本《合同》第四条中所示的单价、总金额或总价款不包括交易过户属登记相关税费、代办权证费、物业管理费、银行按揭要求的各类手续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本《合同》签订后政府有关部门新出台规定的由出卖人代收费用或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等;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开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费用买受人自理;若由出卖人代理办理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九、买受人同意按照小区统一物业管理的要求,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并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出卖人在开发地块上建造位于13号楼4、5、6单元(原13B号楼)架空的一、二层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十一、如买受人购买顶层房屋,其附属露台只供本住户合理使用。如因其他维护需要,买受人须无条件提供所需便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经买受人、出卖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商品房交付标准以合同为准,合同未作约定的以商品房交付时的现场状况为准。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及模型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但有关资料说明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除外。规划、设计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实施。

    十三、若本《合同》主文空白处打“×”且本协议或附件中未作约定,则视双方对该条款不作约定。主合同款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上一页  [1] [2] [3] [4] [5]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温州房地产律师网-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站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本站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站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本站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本站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温州房地产律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站原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邮箱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2 温州市南平商会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
    浙ICP备2022026757号

    温州企业合规律师网,温州企业合规,企业合规,温州企业,温州律师网,温州律师,房地产律师网,房地产律师,律师网